关于第38456110号“CODIC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56110号“CODI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53号

       

      申请人:MGM世界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6110号“CODI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33727号“COD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60830号“CO'D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驳回,不再对本案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含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在先行政判决、有关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决定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CODICI”为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CODICE”仅末尾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苦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付泽宇
    方莉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