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35968号“小葛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90号
申请人:上海悦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5968号“小葛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03368号“小葛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起泡水;蔬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增味水饮料;低热量软饮料;浓缩果汁;根汁汽水”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小葛葛”、引证商标为“小葛嗝”,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 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起泡水;蔬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增味水饮料;低热量软饮料;浓缩果汁;根汁汽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