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76516号“交银人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6516号“交银人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0号

       

      申请人: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6516号“交银人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3584073号商标、第5960014号商标、第23596100号商标、第3584067号商标、第3584070号商标、第5256400号商标、第7190855号商标、第7535936号商标、第10713509号商标、第23596043号商标、第23596099号商标、第23596124号商标、第23596179号商标、第26604847号商标、第3706889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商标共存同意声明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