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30799号“M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30799号“M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38号

       

      申请人: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0799号“M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633717号“M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343181号“H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