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26579号“小黄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26579号“小黄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33号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6579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41766号“大黄鸭”商标、第13858233A号“大黄鸭”商标、第34418152号“小黄鸭儿童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小黄鸭”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跑车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