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568753号“西盟G2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9号
申请人:杭州云雀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8753号“西盟G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34842号“中国G20 2016 CH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我局于2019年2月24日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其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我局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交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G20”,且含义极具关联,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由“西盟G20”构成,指定使用在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旅行座位预订等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解为对服务特点的描述,因此,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申请商标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尤丽丽
陈红燕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