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31912号“SUS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925号
申请人:南方科技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31912号“SUS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263号“SUNTECH及图”商标、第4523564号“SUS及图”商标、第15594475号“苏是 SUS”商标、第5979415号“苏氏 SUS”商标、第6926458号“英剑 SUS及图”商标、第6814497号“赛仕 SUS”商标、第6658266号“长城 SUS 30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方网站资料、活动图片、论坛和会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2月6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SUS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灯;冷藏柜;加热装置;消防栓”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运载工具用灯;冷藏柜;加热装置;消防栓”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灯;冷藏柜;加热装置;消防栓”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