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74703号“HUA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74703号“HUA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20号

       

      申请人:杨乃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4703号“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31101号“华意压缩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0318号“华意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84667号“华逸Hua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31758号“華逸HUA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099454号“婳祎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880306号“画意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313252号“婳驿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430665号“画翼hua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钱包;公文箱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诸引证商标均含有“HUAYI”,且申请商标并未形成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明确中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