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081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08号
申请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08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1045号商标、第194665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信息查询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技术咨询、远程数据备份、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数据加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技术咨询、远程数据备份、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数据加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