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64352号“南郊化学NAN JIAO CHEMI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64352号“南郊化学NAN JIAO

    CHEMIST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53号

       

      申请人:浙江南郊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4352号“南郊化学NAN JIAO CHEMI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表面活性剂;工业用化学品;催化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07006号“JINDIaN BI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32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07795号“中北化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三)、第29554623号“摩尔化学 MOLche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73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449587号“欣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349403号“华以科技 HY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商标七)、第20981207号“亿脉清洁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397507号“博湃 PoP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表面活性剂;工业用化学品;催化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表面活性剂;工业用化学品;催化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由“南郊化学NAN JIAO CHEMISTRY”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面活性剂;工业用化学品;催化剂;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防止蔬菜发芽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