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739562号“多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83号
申请人:北京德信东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云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9562号“多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23285号商标、第15720399号商标、第155138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系申请人前员工恶意抢注,且目前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状态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愿意放弃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项目上的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1277号商标、引证商标三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如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幼儿园”一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