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2265号“唐梅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02265号“唐梅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95号

       

      申请人:公主岭唐氏梅园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2265号“唐梅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6678号“唐 TANG 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吉林省,引证商标来自国外,商品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唐梅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同时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