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655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655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22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5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31699号商标、第13819942号商标、第39005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理应准予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