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12255号“正阳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20号
申请人: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12255号“正阳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获得多项荣誉,且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8028号“正阳春”商标(以下成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中文“正阳春”,二者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同时使用在饭店商业管理、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