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09390号“TA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09390号“TA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18号

       

      申请人:塔姆蒂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09390号“TA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35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TAOM”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引证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引证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一定设计的字母“TAOM”与引证商标字母“TAO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二者同时使用在台球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