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25232号“East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25232号“East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14号

       

      申请人:江苏大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宸天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25232号“East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9389号“ERASTEEL”商标、第4712817号“ERASTEEL及图”商标、第4217515号“ELSTEEL TECHNO MODDULE及图”商标、第30326866号“EJ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其为字母“Easteel”,与引证商标一字母“ERASTEEL”、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的字母部分“ERASTEEL”、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的字母“ELSTEEL”及引证商标四字母“EJSTEEL”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且首字母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钢板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