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53726号“貅闲 XIU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11号
申请人:东莞吉泰帽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3726号“貅闲 XIU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8401922号“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700272号图形商标、第16740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