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985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985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49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98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74436号“X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51504号“欣茂 XINMAO XM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445021号“小每之家X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487788号“雪麦龙 XUEMAILON X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45637号“XIN MIN X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29日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均由英文字母“XM”设计构成,二者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主张其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不同的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