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2463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93号
申请人:新化县槎溪养蜂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安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6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27343号“林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