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967254号“裕泰祥YUTAIXIANG 一九一八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30号
申请人:孙俭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7254号“裕泰祥YUTAIXIANG 一九一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2284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25690号商标、第24028019号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