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881277号“XIAO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92号
申请人:熊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软云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1277号“XIAO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88826号“xiao-i 及图”商标、第33088832号“小i机器人xiao-i 及图”商标、第10272735号“XIAOMI”商标、第10674015号“XIAOMI”商标、第10979516号“XIAOMI”商标、第16599274号“XIAOSI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读音、含义上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且注册成功的商标信息,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XIAOCI”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xiao-i”、引证商标三、四、五文字“XIAOMI”、引证商标六文字“XIAOSI”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