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52220号“Supre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52220号“Supr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99号

       

      申请人:派蒂(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52220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34094607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26287304号“Supremejuice”商标、第32435709号“SUP SUPREME”商标、第32435824号“Supreme queen”商标、第33122591号“Sup-eme及图”商标、第35908123号“supreme new york”商标、第35908124号“Supreme”商标、第35908127号“Supreme”商标、第36767216号“Supreme”商标、第37239787号“SUPREME”商标、第37494257号“SUPREME”商标、第38040703号“supremecoffee”商标、第38231697号“Supre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其余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九至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且前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九至十三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茶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