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96498号“炫戴 XUAND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96498号“炫戴 XUAND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13号

       

      申请人:深圳腾飞哥特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6498号“炫戴 XUAND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37389号“炫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一定显著性和识别性,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中,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炫戴”与引证商标文字“炫戴”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座椅头靠;汽车方向盘;汽车遮阳板;汽车车顶行李架;儿童安全座(汽车用);汽车轮圈;汽车内饰件;汽车座椅;汽车防盗报警设备;汽车用点烟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