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316713号“金胜动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316713号“金胜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79号

       

      申请人:北京京信辉腾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知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16713号“金胜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244110号“金胜 jin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以撤三字(2019)第W00543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郝海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