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040768号“suncul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11号
申请人:北京阳光诗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40768号“sun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0934号“海峡联合SUN STRAIT UNITE”商标、第10249811号“sun21”商标、第34255482号“Sun CHIP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具备很强的显著性。三、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在2007至2015年间申请注册的商标达335件,涉及42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其行为对农产品等行业的商标注册形成干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息及其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网络销售信息、产品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肉、干食用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sun”/“Sun”,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注册形成干扰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