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96676号“父爱配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09号
申请人:广州市朴诚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6676号“父爱配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5815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第15563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申请人。第387655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已转让予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父爱”,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