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895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89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65号

       

      申请人:上海怡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9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01556号“金婴宝贝JINYING BABY及图”商标、第37565206号“金色时光Golden Years及图”商标、第33452093号图形商标、第8461210号“澳怡Aoyi及图”商标、第5138059号“优卡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申请人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及财力对其进行设计和使用,经过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而且申请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五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