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34838号“阿尔法波 A ER FA B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34838号“阿尔法波 A ER FA B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87号

       

      申请人:王建明
      委托代理人:烟台智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4838号“阿尔法波 A ER FA 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0418A号“37尔法”商标、第28347385号“阿尔法围棋零”商标、第28347394号“阿尔法国际象棋”商标、第28347395号“阿尔法国际象棋”商标、第28347399号“阿尔法围棋”商标、第28347400号“阿尔法围棋”商标、第28378206号“阿尔法将棋”商标、第35346922号“阿尔法”商标、第11163842号“阿尔法文库”商标、第28378206A号“阿尔法将棋”商标、第28347389号“阿尔法零”商标、第28347390号“阿尔法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八、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均被驳回,不应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诸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亦可与之共存。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现在等待评审应诉阶段;引证商标二至六、十一、十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阿尔法波 A ER FA BO”与引证商标一“37尔法”、引证商标二“阿尔法围棋零”、引证商标三“阿尔法国际象棋”、引证商标四“阿尔法国际象棋”、引证商标五“阿尔法围棋”、引证商标六“阿尔法围棋”、引证商标七“阿尔法将棋”、引证商标八“阿尔法”、引证商标十“阿尔法将棋”、引证商标十一“阿尔法零”、引证商标十二“阿尔法零”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绘画材料;量具;印刷出版物;绘画笔;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诸引证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无论引证商标七、八是否获准注册,都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