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88533号“哈•迪 哈•迪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88533号“哈•迪 哈•迪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76号

       

      申请人:哈迪哈迪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8533号“哈•迪 哈•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8997号“H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57463号“DOLCE & GABBANA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