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539409号“帕览诺 pla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539409号“帕览诺 plan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76号

       

      申请人:帕览诺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崇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39409号“帕览诺 pl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0387号图形商标、第15935623号图形商标、第19660322号图形商标、第8875368号“普蓝诺 PULANO”商标、第1163313号“PIANO”商标、第1614484号“PLAVO”商标、第8727807号“Plato Mingtuo Sihai”商标、第5639418号“博雅诺 PRANO”商标、第5635533号“plaxo”商标、国际注册第1314367号“PLANON AIM FOR THE OPTIM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九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plano”、“piano”翻译查询页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九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十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其文字部分字母“plano”与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PULANO”、引证商标五“PIANO”、引证商标六“PLAVO”、引证商标七显著识读文字“Plato”、引证商标八字母部分“PRANO”及引证商标十显著识读文字“PLANON”字母构成相近;其文字部分汉字“帕览诺”系“plano”的音译,并无显著区分作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