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615172号“达尔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615172号“达尔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27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15172号“达尔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7453号“达文D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存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93921号“达尔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