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53634号“去哪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53634号“去哪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84号

       

      申请人:北京展翅鸿业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634号“去哪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特殊字体及图案构成,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实际宣传推广资料等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去哪买”属于日常商贸用语,使用在第42类化妆品研究、服装设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