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3492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275号
申请人: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92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蜂蜜;糕点;糖;谷类制品;调味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据此,驳回通知中关于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当然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
2.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694397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1219314号、第1706463号、第48517号、第29964193号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