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91429号“MIC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91429号“MIC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311号

       

      申请人:吴健俊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91429号“MIC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8274466号、第10295477号、第1373796号、第387291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