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71283号“德普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263号
申请人:DPD集团国际服务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1283号“德普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637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906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