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1677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3850号重审第0000002947号
申请人:乌尼奥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3850号《关于第231677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12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736号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一核定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由于本案中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因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发布于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原审判决将引证商标一认定为有效注册商标并无不妥,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存在漏审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环节,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灯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在二审诉讼环节,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