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12474397号“火种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8635号
申请人:深圳未来火种科技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现代火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萌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新火种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474397号“火种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411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池充电器、电池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真实有效证据,并且长期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品图片、参展照片等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予认可;申请人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性。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武汉金友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稳压电源、电池等商品上,后于2015年9月6日转让至深圳市现代火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又于2019年12月1日变更名义为深圳未来火种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片、参展照片均为自制证据,不具有公信力,且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在无其他销售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