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01976号“齐鲁大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73号
申请人:济南木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1976号“齐鲁大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7927号“齐鲁大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7688043号“齐鲁大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家务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