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63105号“中邮理财投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363105号“中邮理财投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06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3105号“中邮理财投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0080号“中邮钱包”商标、第20131108号“中邮消费金融”商标、第13464145号“中邮医药”商标、第7415731号“中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关联公司所有,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母公司所有,引证商标一、二、四注册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对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和使用不持任何异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对申请商标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和使用不持任何异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各自指定使用的服务也不尽相同,我局对该商标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文字“中邮理财投顾”与引证商标三文字“中邮医药”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