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03604号“HAO 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03604号“HAO 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5857号

       

      申请人:湖北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03604号“HAO 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呼叫部分“HAO HUA”与驳回时引证的第13973467号“皓华通信HAOHUACOMMUNICA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HAOHUACOMMUNICATIONS”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部分“HAOHU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