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12027号“Pental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04号
申请人:西图艾弗公司(原申请人:宿迁市比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2027号“Pental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1062号“潘塔利克 PENTALIC及图”商标、都24065245号“PENTALIC及图”商标、第24065666号“PENTALI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正在转让于真正的权利人,申请商标的注册情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已不属于不已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之情形。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西图艾弗公司名下,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原申请人除本案申请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提交了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