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051号“DBP BELTING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051号“DBP BELTING

    PRODUC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242号

       

      申请人:REMA TIP TOP AG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051号“DBP BELTING PRODUC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777号“东邦DBP”商标、第12541296号“DB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营业业务、消费群体等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公司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建筑和施工材料及构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DBP BELTING PRODUCT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字母“DBP”,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营业业务、消费群体等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