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16028号“启源创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5916028号“启源创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1399号重审第0000002927号

       

      申请人:重庆新瑞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1399号《关于第25916028号“启源创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84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5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二审期间,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现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设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一审及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鉴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