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4100078号“薄荷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0892号重审第0000002928号
申请人:成都良师益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0892号《关于第24100078号“薄荷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4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76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申请商标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薄荷英语”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薄荷堂”构成,两者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志,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即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1、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三于2017年被商标局作出驳回通知,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起驳回复审,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3、在二审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诙谐诗创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教育;培训;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诙谐诗创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 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