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22513726号“小恐龙学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1564号重审第0000002906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51564号《关于第22513726号“小恐龙学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4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706696号“恐龙Konglong”商标、第1234997号“恐龙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被申请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考勤机;量具;报警器;眼镜;发光二极管(LED);传感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216433号“小小恐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
2、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324624号“LITTLE DINOSA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6月27日,第1653期)。
3、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计算器;计时装置;自动投入硬币启动的娱乐机器”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引证商标现为在“传真机;量具;照相机(摄影);电门铃;警报器;眼镜;眼镜盒;擦眼镜绒布;电熨斗”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考勤机;量具;报警器;眼镜;发光二极管(LED);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互感器;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考勤机;量具;报警器;眼镜;发光二极管(LED);传感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数器;衡量器具;发光标志;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电子芯片;视频显示屏;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灭火设备;非医用X光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数器;衡量器具;发光标志;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半导体;电子芯片;视频显示屏;光导纤维(光学纤维);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灭火设备;非医用X光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