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61981号“多彩校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861981号“多彩校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086号

       

      申请人:山东多彩任意门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1981号“多彩校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8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2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0053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3919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89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27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9882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2095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均含有显著文字“多彩”,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