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409086号“山楂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60号
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9086号“山楂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2717号“山楂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08308号“山楂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得核准,不应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且申请人早在引证商标二申请之前就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山楂树”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法院行政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为在豆浆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楂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山楂树”、引证商标二“山楂树”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豆浆商品、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