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00377号“强匠装饰 QIANGJIANG DECORA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400377号“强匠装饰 QIANGJIANG

    DECORA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尚格家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尚品店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00377号“强匠装饰 QIANGJIANG DECORA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80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由于某种原因错过了答辩期限。申请人授权广州强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广东地区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股东证明文件;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3、复审商标授权许可材料;
      4、网络打印广州装修公司排名;
      5、广州强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网页打印材料;
      6、太平洋家居网、凤凰网山东网页、新浪家居及其他网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顶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07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08年0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室内装璜等服务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武汉尚格家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2018年09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5年09月19日至2018年09月18日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为申请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6中显示2018年5月17日太平洋家居网站刊登了“广州装修17年强匠装饰,革新只为更好的服务”的广告,对被许可人的室内装修、装潢服务进行了宣传。2018年7月16日凤凰网山东网页显示,被许可人参加了2018美团点评《装企家居行业交流研讨会》。同时结合证据5中显示的2016年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给被许可人颁发的诚信企业等荣誉证书,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室内装潢服务上并已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公开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室内装璜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建筑等其他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璜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