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81865号“SHEL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4号
申请人:爱得哥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1865号“SHEL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2778号“SHEL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申请。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0148号“SHE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073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SHELTER”构成,申请商标“SHELTER”与引证商标二“SHELER”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圈等商品或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橡皮减震器等商品、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