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304893号“康贝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73号
申请人:猪改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893号“康贝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45397号“康尔贝 K”商标、第1682644号“康贝;COMB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2.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的指向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部分驳回,引证商标一现为在树木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3826号商标继续有效决定书决定继续有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贝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康贝”且在含义方面不能加以区分,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活动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树木等有效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0日